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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家侦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新明、徐东)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3-11-25

[2019]62号

当事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私家侦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新明、徐东),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张新明,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项目管理律师。 他的地址是:上海市纪念路。

徐东,男,1969年1月出生,曾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项目管理律师。 他的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拟向大成律师事务所收购上海香港广东广州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香港”)。广东传媒)通过发行股票并支付现金的方式。 协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普斯)对该项目未尽职调查)并进行了案件调查和审理,并向当事人通报了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双方均未作出陈述和答辩,也未请求听证。 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大成律师事务所、张新明、徐东有以下违法事实:

1、香榭丽舍通过制作“虚假合同”虚增利润,导致广东传媒在收购香榭丽舍时披露的相关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

2013年10月28日至30日,广东传媒相继披露了《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资产及发行股票的报告书》等收购香榭丽舍大街的一系列文件。 (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及大成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现金及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

《收购报告》指出,香榭丽舍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1114.51万元。 2014年5月24日,粤传媒在披露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香榭丽舍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4685.43万元。

以上数据均为虚假记录。 据番禺区公安局调查及安信法医鉴定所结果显示,广东媒体剔除虚假合同后,香榭丽舍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11526.42万元。 广东传媒在香榭丽舍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上述文件中披露的净利润分别虚增4083.3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1621185元。分别为万元。

2、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传媒收购香榭丽舍项目法律顾问

2013年9月28日,大成律师事务所与广东传媒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广东传媒收购香榭丽舍的专项法律顾问。 双方一致认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特别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讨论,并提供相关法律调查和建议; 2、对香榭丽舍大街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与甲方(广东传媒,下同)及甲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并协助规范;…… 6、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说明及承诺对于这次重组正在等待文件...... 双方还同意,乙方(大成律师事务所,下同)在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应在合理限度内尽一切努力,始终履行诚实、审慎的义务……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本所及本所律师均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诚实信用的原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商业准则、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事项(以并限于本法律意见书表述的事项)已经过核实和核实,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问题。错误的。 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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